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对外公开。

朝阳街道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朝阳街道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目录下载 目录下载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特困供养人员终止供养链接地址 特困供养人员终止供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社区
社会救助链接地址 围绕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等事项 ,全面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 、救助对象认定 、救助标准 、救助人数 、救助水平 、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 ,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 、公共服务、公益事业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 、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 、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 、公布 。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 、公布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 、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 、医疗救助、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 、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 ,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 、救助标准 ,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 ,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7号) :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等事项 ,全面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文件 、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救助人数 、救助水平 、资金支出等相关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中心、社区
政务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链接地址 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实体政务大厅,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以及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权责清单链接地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以及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进行公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九)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党建办公室
应急预案链接地址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规范、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
机构信息链接地址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法定职能,以及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党建办公室
领导信息链接地址 朝阳街道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党政办公室
公务员录用链接地址 公务员招考的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党建办公室
公务员招考链接地址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规定》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党建办公室
财政预决算信息链接地址 根据预算和决算编制工作进展,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收入预决算、支出预决算、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对部门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分处理,将不涉密内容公开。公开职责、机构设置、数据增减变化的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公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上一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相关项目及评价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3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全文。
《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预〔2021〕29号):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部门批复的单位预决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18〕35号)全文。

政府网站 批准(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财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