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对外公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主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目录下载 目录下载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条款内容 公开渠道 公开时限 公开责任
行政处罚链接地址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制股
地方标准链接地址 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标准计量股
产品质量监管链接地址 消费品召回信息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标准质量股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链接地址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名称、审批、核准、备案和批准结果信息,实施过程、结果和社会效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财务股
“三公”经费链接地址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 批准(批复)后20日内 财务股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链接地址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第二十八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市场监管领域规划计划链接地址 市场监管领域规划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公室
“高效办成一件事”链接地址 涉及市场监管系统牵头的“高效办成一件事”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务服务股
市场监管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链接地址 市场监管领域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目录,行使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务服务股
投诉举报受理渠道链接地址 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相关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政府网站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投诉举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