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我区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清单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梳理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形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现将各单位主动公开事项目录集中对外公开。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责任 |
|---|---|---|---|---|---|---|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食品流通股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
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的情况 食品安全企业“黑名单”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食品生产股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
|
药品经营许可和注销情况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药械化股 |
药品监督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第52号)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药械化股 |
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信息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
政府网站 | 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药械化股 |
企业信用档案
|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信用监管股 |
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 | 2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argin-left:0pt;margin-right:0pt;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 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提升政府网站管理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和《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内容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要编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主要包括网站抽查、安全检查、网站开设整合、“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平台网民留言办理、假冒政府网站处置、人员培训等情况。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编制发布《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专栏专题、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安全防护、移动新媒体、创新发展等情况。 二、方式和时间 《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由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发布,并在网站首页突出展示。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各省(区、市)、国务院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专栏,集中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工作年度报表。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将年度报表发布情况列入政府网站绩效考评。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做好网站数据统计,确保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附件:1.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样表) 2.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填写说明 3.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样表) 4.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填写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发布 | 信息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部分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部分二、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原则上以各行政机关网站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等栏目为依托,不另设专门栏目,不得设立专门网站。未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或者有类似栏目但使用其他名称的,应当统一设置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没有单独网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事宜,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根据上述要求设计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计参考方案”,供参考使用。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信息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网站 | 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 信息中心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有关情况,不予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信息中心 |